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病故后,由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向学校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遗属身份证复印件、派出所户籍证明及超龄子女病残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有关材料;
2.如符合供养条件的,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表》,并到申请人所在街道(或镇)签署意见。
3.人事处审批。
4.如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银行账号,人事处根据相关文件按月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相关文件:浙人薪[2000]70号、浙财行[2000]60号、浙人社发[2010]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