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高退休费比例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退休时,可按下列办法酌情提高退休费标准:
1. 全国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星火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与作者,下同),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5%;
2. 省或中央、国家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星火奖的三等奖、四等奖获得者,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0%;
3. 省或中央、国家部委一级颁发的各种科技奖、成果奖、推广奖等奖的获得者,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5%;
享受特殊贡献(优异)待遇和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审批手续,干部报省人事厅审批,工人报省总工会审批。
上述人员提高后的退休费标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有突出贡献的高级专家获集体奖的,可按下列排名确定:
国家级一等奖前15名,二等奖前9名,三等奖前5名;省(部)级一等奖前9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
1987年全国科学大会奖按前9名确定为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
国家或部联合科题获奖项目,确定浙江省科题组前3名为主要完成人。
社会科学领域获得的省(部)级以上的科技成果奖,可按浙政办[1986]54号文件精神,提高退休费标准。如获奖项目为编书出版类的,可确定总编、副总编、主编、副主编为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
相关文件:国发[1983]141号、劳人科[1983]153号、国发[1986]26号、[86]国科发干字0281号、浙政办[1986]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