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浙医保《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37号)精神及我省社会保障卡医保“一卡通”工程的整体部署,省级医疗保险将由医保磁卡全面过渡到社会保障卡就医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并行期限的规定。
1.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期间,省级医疗保险就医结算实行磁卡、社会社会保障卡并行使用的方式,并行期截至2012年8月31日。
2.2012年9月1日起,原省级医保磁卡不再使用,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卡进行就医结算。
二、继续做好社会保障卡信息申报及个人信息修改工作。
1.至今已经参加医疗保险但未提交社会保障卡信息单的参保人员(包含参加子女统筹),请于2012年6月30日前务必将信息单交到人事处吴云清处,逾期省医保不再受理。
2.为开展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短信提醒业务,原个人信息未预留移动电话的参保人员请于2012年7月31日前登录“浙江省医保网上应用业务门户”(网址:http://218.75.77.166/zjybsiss/),至“个人业务申报”-“个人基本信息变更”处,将本人移动电话号码填入“联系电话”处。
附表:社会保障信息确认单
人事处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