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的《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规定,以及上级相关政策解释,现就产假、护理假、育儿假、陪护假政策告知如下:
1.产假(政策调整)。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总计158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总计188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
调整前后变化:(1)产假从原来的128天调整为一孩158天,二孩、三孩188天;(2)原来产假不包含寒暑假,新规定产假包含职业假(寒暑假)。
2.护理假(政策调整)。在妇女围产期和产假期间,男方可以享受总计十五天的护理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护理假的期限不按照生育子女数量进行叠加。护理假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调整前后变化:原来护理假含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新规定护理假不含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且可分次使用。
3.育儿假(新增)。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儿假,育儿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育儿假的期限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夫妻双方每年享受的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4.陪护假(新增)。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陪护父母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独生子女每年享受的陪护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5.相关工资待遇。产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护理假、育儿假及陪护假请假期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6.新规定适用对象。学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工(包括全职博士后、劳务派遣人员)。
7.执行时间。新规定从2021年11月2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