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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人事管理

关于开展2016年“浙江省杰出教师”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2016年05月24日 11:09  点击:[]

各部门、各单位,东方学院:

为表彰奖励在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民教师,促进我省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1998年以来我省开展了“浙江省功勋教师”评选工作,在全省教育系统起到了巨大的激励作用。根据全国评比达标协调小组批复,经省政府同意,自本届起将“浙江省功勋教师”更名为“浙江省杰出教师”,浙江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决定开展首次评选工作。根据浙教人〔2016〕75号文件要求,现就我校做好评选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和条件

(一)推荐范围。原则上从获得“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在职人员(在浙两院院士除外)中推荐。

(二)推荐条件。“浙江省杰出教师”应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高尚的道德情操,扎实的学识素养,博大的仁爱之心。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在本学科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高深的学术造诣。具体条件是:

1.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甘于奉献,求真务实,锐意改革,受到师生的广泛敬重和信赖,能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辉形象,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具有符合时代发展的现代教育理念,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努力追求“轻负高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坚守教学一线,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卓著。

3.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开拓能力,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推进课程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方面成绩突出。

4.治学严谨,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科研水平,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的成果具有较高价值或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省内乃至全国同行中处于领先水平。

二、评选及推荐名额

省部属高校每校可推荐1名(原则上为从事教学工作的一线教师)。全省评选表彰“浙江省杰出教师”15名。

三、表彰奖励

“浙江省杰出教师”由省政府发文表彰,获奖个人享受省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个人奖金5万元。

四、申报材料和时间

为确保推荐工作的顺利开展,请申报人填写《浙江省杰出教师推荐表》(见附件)中的第1、2页,于5月30日上午10:00前交所在党组织,由所在党组织在《浙江省杰出教师推荐表》中填写推荐人主要事迹(事迹材料要真实详尽、富有感召力,字数在3000字以上),在5月31日前交报送人事处(行政楼304室),联系人:胡国庭、陆思思,联系电话:0571-87557038。电子稿发送至rsgl@zufe.edu.cn,

 

附件:浙江省杰出教师推荐表

 

人事处、高层次人才建设办公室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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