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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简介

2017年11月22日 10:25  点击:[]

2016年10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了《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办法》(浙人社发〔2016〕113号),对浙江省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

一、费用结算政策调整主要内容
相关概念:
结算年度:指自然年度。
自费费用:是指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自理费用:是指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但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之前,先由参保人员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自付费用:是指门诊和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大病保险基金与个人共同支付时,按规定由个人按比例支付的医疗费用。
(一)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普通门诊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结算:
(1)首先由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
(2)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先承担门诊起付标准。门诊起付标准:在职:1000元;退休人员:300元:建国前老工人:300元。
(3)超过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支付。

(4)建国前老工人:统筹基金支付100%。
2.住院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结算:
(1)一个结算年度计算一次起付标准,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高等级医疗机构计算。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 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300元。
住院起付标准以下自付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账户历年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历年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承担。
(2)住院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支付。

(3)建国前老工人,个人支付比例在退休人员基础上减半执行。
3.规定病种门诊
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医疗费用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规定病种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孤独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以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二)省级大病保险
1.保障对象:参加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参加省级子女统筹医疗人员;     参加省级医保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
2.保障待遇:一个结算年度(自然年度)内,省级大病保险设一个起付标准(3万),起付标准参照上一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大病保险年度最高补偿封顶线为起付标准的15倍(45万)。
3.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以下三项之和即为合规费用
住院:自理、自付
规定病种:自理、自付              
大病保险药品、罕见病特殊药品

4.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


5.15种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浙人社发【2015】11号):

6.3种罕见病特殊药品(浙人社函【2015】128号):

(三)历年账户文件主要内容:(浙人社发【2016】62号)
1.明确个人帐户使用范围:
    当年帐户:普通门(急)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历年帐户:个人承担的自理、自付、自费医疗费用;可支付使用除国家扩大规划以外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
2.推动个人帐户家庭共济
(1)共济成员:配偶、子女、父母,近亲属为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2)医疗保障费用包括:可支付近亲属无个帐或个帐历年结余不足时,在省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自理、自付、自费门诊医疗费;可支付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结算:绑定、报销。
(四)省级公务员医疗补助
我校参加省医保教工可享受省级公务员医疗补助。
1.公务员医疗补助分为基本型医疗补助和救助型医疗补助:
(1)基本型医疗补助:是按规定对待遇享受人员相关医疗费用予以补助。
补助范围: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用完后,符合省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的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和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三级补助75%;二级补助85%;一级及其他补助95%。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个人自负以下三项医疗费用之和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为90%:
①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以下按比例自付的医疗费用;
②门诊起付标准以上按比例自付的医疗费用;
③省级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和共付段自付合规医疗费用。
(2)救助型医疗补助:是按规定对待遇享受人员遭受重特大疾病时,按治疗方案必须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自负医疗费用予以一定额度补助,防止待遇享受人员因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因病致贫。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重病治疗必须的,并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及基本型医疗补助后剩余的自负医疗费用,其个人自负累计2万元(含)以下部分,由个人支付;2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以下部分,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补助比例统一为60%。

二、 参保缴费政策变化主要内容
1.缴费基数口径变化
原基数确定办法:省级单位本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收入。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当年省级单位职工平均工资60%的,其缴费工资按当年省级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高于当年省级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按300%确定。
新基数确定办法: 在职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平均工资)60%的,其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省平均工资60%核定;高于上年度全省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
2.缴费费率变化
原计算办法:
(1)用人单位以本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6%用于建立统筹基金,2%按不同年龄计入职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按本年度本人缴费工资2%的比例按月缴纳,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2)退休、退职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新计算办法:
(1)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参加省级医疗保险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8%比例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统筹基金;职工本人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1.5%的比例按月缴纳,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2)退休、退职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个人不缴费。

新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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