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5
2015年10月26日 15:18 点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60元、1660元、1530元、138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15.2元、13.8元、12.5元四档。 |
请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
|
|
|
|
浙江省人民政府
|
|
2015年9月11日
|
|
上一条: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下一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