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人〔2014〕139号
各省部属高校,有关省级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政府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14〕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将省部属高校、省属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教师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审核发放权,下放给各省部属高校和有关省级主管部门,下放审批事项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审批审核工作,政策性强。各学校、各有关省级单位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浙教人〔1998〕146号)等文件规定,把握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各市、县(市、区)所属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审核发放,仍按浙教人〔1998〕146号文件要求执行。
在每年12月底前,各省部属高校和有关省级单位要将当年《〈浙江省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发放教师汇总花名册》(见附件)一式三份(需加盖学校公章),并附电子文档(Excel格式)报省教育厅人事处。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省教育厅反映。
附件:_______年《浙江省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发放教师汇总花名册
浙江省教育厅
201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