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浙江财经学院教职工退休工作暂行规定》(浙财院〔2012〕24号)
对年满60周岁仍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单位岗位编制许可,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延长退休年龄:
1.主持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在原定项目实施期限内尚未完成的;
2.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对学校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或学科专业建设特别需要的;
3.国家规定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者。
【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延长退休年龄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填写《教师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并附符合延长退休年龄条件的证明材料交所在学科归属学院(部)。
2.所属单位审核。所在或所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单位编制、岗位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学校人事处。
3.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延长退休年龄理由及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补充说明:
1.符合第八条第(1)款条件的,经学校批准同意,一般可延长退休年龄至项目实施期限终结;符合第八条第(2)款条件的,经学校批准同意,一般可延长退休年龄2年;符合第八条第(3)款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人员可多次申请,但延长退休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年。
2.申请延长退休年龄,学校一般每年办理二次。当年下半年达到退休年龄者,于4月底前向学校提出申请;次年上半年达到退休年龄者,于10月底前向学校提出申请。
【受理地点】行政楼304 【联系人】吴云清 【联系电话】87557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