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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高层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资金管理办法

2008年04月21日 15:05  点击:[]

 

第一条 为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特设立浙江财经学院高层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资金(以下简称科研启动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启动资金的实施对象为按学校相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包括省特聘教授(钱江学者)、校学科带头人、校学科方向带头人及其他高层次引进人才。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资金的具体金额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三条  科研启动资金采用首期拨付和后续追加两种方式下达。首期拨付资金在高层次引进人才来我校报到与学校签署聘用合同时下达,用于引进人才基本科研活动需要;后续追加资金须按引进人才进校后四年内取得的高层次科研成果依一定的标准在最高限额内追加下达。

第四条  高层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资金后续追加标准为:

1.     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追加3万元;

2.     主持省部级重大项目1项,追加1万元;

3.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1A刊物(参照我校当年期刊认定标准)1篇,追加1万元;

4.1)作为第一获奖人获得国家级成果奖:一等奖1项,追加10万元;二等奖1项,追加6万元;三等奖1项,追加2万元;

2)作为第一获奖人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一等奖1项,追加2万元;二等奖1项,追加1万元;三等奖1项,追加0.5万元。

第五条  高层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资金追加时间期限从其正式报到之日算起。取得高层次科研成果时间界定为:科研项目以立项的时间计,论文以发表时间计,获奖以批文下达时间计。

第六条  高层次引进人才取得上述科研成果在按本规定追加后续科研启动资金的同时,仍可适用学校有关项目和成果管理办法获得相应奖励和配套研究经费资助。

第七条  科研启动资金专款专用于高层次引进人才的科研活动。科研启动资金的经费审批及使用管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与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200811日后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学校此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仍按《浙江财经学院引进师资科研启动资金管理办法》(浙财院[2002]72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

1、高层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资金首拨与追加一览表

2、高层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资金追加标准一览表

 

 

 

 

1、高层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资金首拨与追加一览表(2008

人才层次

科研启动金

省特聘教授、校学科带头人

5——15万元

首拨5万元

追加限额10万元

校学科方向负责人

3——10万元

首拨3万元

追加限额7万元

其他高层次引进人才

1——5万元

首拨1万元

追加限额4万元

 

2、高层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资金追加标准一览表

类别

等级

追加标准

科研项目

国家级

3万元/

省部级重大

1万元/

论文

国家1A

1万元/

获奖

国家级一等奖

10万元/

国家级二等奖

6万元/

国家级三等奖

2万元/

省部级一等奖

2万元/

省部级二等奖

1万元/

省部级三等奖

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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