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根据浙人社发[2015]3号文件精神,从2015年1月起调整失业保险费率,其中用人单位缴纳比例由原来的2%调整为1.5%,职工个人缴纳比例由原来1%调整为0.5%。我校自2015年11月起按新标准代扣代缴,并补退1-10月新旧标准的差额。因此,2015年11月工资发放会略有异动,请各位老师周知。如有疑问,请咨询人事处吴老师。 咨询电话:87557392
人事处
2015年11月6日
上一条:关于2015年11月份工资异动情况的说明 下一条:关于公示2015年10月考勤汇总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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