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浙教资中心〔2015〕2号)要求,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做好我校2015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范围
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浙教高科〔2010〕99号)的规定,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受聘或拟聘教师岗位,系统承担一门由学校教务部门统一安排的教学计划内的高等学校课程,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纳入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员范围。
(一)高等学校教学人员。
任教时间满一年的教学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和正式聘用人员(依法与学校签订正式聘用合同,通过社会人才管理部门进行档案管理的人员)。
(二)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人员。
在医学院校从事教学工作满一年,具有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高职院校聘用的“双师型”人员。
由高职院校合同聘用(指外聘兼职人员,人事档案不在院校,也不是人事代理的人员)的专职从事职业技能实训实践教学工作二年(含二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以上等级证书的“双师型”教学人员。
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2.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具体按省语委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当地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并合格。
(六)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取得《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高等学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可视为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补修合格。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必须经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和考察,达到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七)高等学校拟聘任教授、副教授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第(一)、(二)(五)款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认定流程及要求
(一)教师个人网上申报
1.网上申报时间:
2015
年
4
月
24
日
8:00至4月30日17:00,申请人须在此时间段完成网上申报。
2.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由“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入网报系统,根据提示流程逐步操作进行申报。
3. 网上申报注意事项:
(1)申请人首次登录信息系统,须注册;选择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省份(浙江省)、认定机构(浙江省教育厅)、现场确认点(浙江财经大学)。
(2)任教学科为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学科,点选系统中提供的二级学科。(此项务必如实填写,严格选择,否则无法通过确认)按网报系统要求上传的照片。
(3)必须设定正确有效的电子邮箱,以便忘记密码使用“找回密码”的功能时,接收系统发来的电子邮件。
(4)注册填写信息并“提交”,系统显示“你已完成注册”后,为确保注册信息无误,需及时登录系统获取报名号,查看、修改注册信息,了解现场确认注意事项,打印申报材料。
(5)在网报系统在线或下载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选择A3格式,双面打印一式两份。
可在申请人基本信息页面下载打印《思想品德鉴定表》,如实填写后报所在部门党总支鉴定,并签署意见、盖章。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资料下载”中下载打印《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2010年12月修订)》,并到当地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二)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确认
1.人事处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确认。
2.信息确认所需的材料(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教师须提交的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A3格式、双面打印一式两份;
(2)学历证书复印件(专科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的还须提供学位证书复印件);国外取得学历的《国外学历学位认定书》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须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正本及复印件(符合免测条件的可不递交);
(5)《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体格检查表》,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在当地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并合格;(专项体检,其他体检无法替代;由申请人员个人自行前往体检,浙江省内二级以上医院皆可;务必尽早前往体检,以免医院繁忙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体检。)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申请人所在党总支填写、签字及盖章;递交材料后,核实,再加盖人事处公章);
(7)《浙江财经大学新进教职工培训班结业证书》和《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符合免测条件的可不递交);
(8)标准规格一寸照片2张(照片背面署名);
(9)系统承担一门由校教务处统一安排的教学计划内的高等学校课程的证明材料;
(10)师范教育类专业证明或合格学历档案成绩册复印件(学历证书上已反映是师范教育类的可不递交);
(11)民办高职、专修学院和公办学校中实行人事代理聘用的申请人的人事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专修学院的申请人的社保基金缴费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12)教授、副教授职称证书复印件或教授、副教授职称评定文件复印件(教授、副教授)。
四、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
学校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审查通过后,确定测试人员名单。依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与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教人[2002]79号)文件要求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具体测试时间、地点及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根据《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的规定,教授、副教授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不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
五、教师资格认定与证书制作
人事处整理、汇总认定材料,报校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提交材料到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认定。认定通过,人事处负责制作教师资格证书、留存档案等工作。
六、其他
已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因特殊原因需更改信息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信息变更表》,递交更改信息证明材料,人事处审核无误后,报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符合要求的,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于下次认定统一办理。
证书遗失、损毁或信息有误需补发换发的,依照《关于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09〕17号)进行办理。
请各部门收齐并审核教师资格认定个人申请材料,携同《浙江省申请高校教师资格人员名册》《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电子稿发至szgl@zufe.edu.cn)在5月7日下班前交至人事处师资办(行政楼306)。因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有严格的确认时间限制,请尽量提前备齐、提交申请材料,以免因系统登录困难、个人填报信息有误等各种原因,造成今年无法进行个人的教师资格认定。
东方学院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照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文件规定自行安排申请信息确认、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等工作,并在6月1日前将教师资格认定个人申请材料、《浙江省申请高校教师资格人员名册》、《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交至校人事处师资办。
特此通知。
联系人:张老师,电话:8755 7316,邮箱:szgl@zufe.edu.cn
人事处
2015年4月21日
附件:
1.浙江省申请高校教师资格人员名册
2.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
3.关于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