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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7年度“钱江人才计划”择优资助经费的通知

2007年05月17日 12:35  点击:[]

各二级学院(部)、处室:

2007年度“钱江人才计划”择优资助经费申报已经开始,请通知符合条件的教师及时进行网上申报,并将纸质材料在615以前由申报人所在二级学院汇总后上报人事处,我处将在6月底前上报省人事厅、科技厅。

一、服务对象

近期回国来浙江工作和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及团队。主要包括:

(一)来浙江从事科技创业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二)应聘来浙江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三)来浙江讲学或进行咨询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四)其他特殊急需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二、申报条件

(一)   申请人员身份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通过政府人事部门的留学人员资格认定;

2、 新近回国来浙江工作或创业一般不超过3年;

3、 具有本省户籍或政府人事部门核发的留学人员工作证(应邀来本省讲学或进行咨询的留学人员除外);

4、 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5、 申请项目的执行年限必须在申请者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有效期内。

(二)   申请人员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符合2008年度浙江省科技攻关计划面上项目(工业部分、农业部分、社会发展部分、软科学部分和国际科技合作部分)申报指南所确定的研究开发技术领域,或其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2、 申报的项目具有创新性,项目承担单位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基础。

3、 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2-3年,经费申请合理。优先支持承担单位有一定比例配套资金的项目。

(三)   申请科技创业类(A类)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持有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急需开展产业化研究或后续技术研发;

2、留学人员必须在其创办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职务。

(四)   申请科研开发类(B类)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在国内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校、科研机构连续工作学习1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3、在国内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知名公司(企业)从事技术研究或合作研究,且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的留学人员。

三、申报要求

钱江人才计划AB类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常年受理,每年7月份集中评审。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和书面报送并行的方式。

(一)   网络申报按规定确定归口管理部门后,在线填写申请书和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   书面报送提交纸质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材料1份、情况登记表6

份(见附1)及材料附件1份,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各3份。

1 A类项目申请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包括:(1)政府部门出具的留学人员资格认定书(回国日期不明确的,需提供国外工作证明或回国日期证明)、户籍证明或留学人员工作证、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证明或副总以上职位证明、企业营业执照。(2)《A类项目申请人情况登记表》填写完毕后统一以A4纸打印一式6份,由所在单位推荐盖章,情况登记表涉及内容如有附件材料,靖以A4纸复印简单装订成册报送。

2 B类项目申请人员(1)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政府部门出具的留学人员资格认定书(回国日期不明确的,需提供国外工作证明或回国日期证明)、户籍证明或留学人员工作证、学位、学历和职称证明,一式一份;(2)《B类项目申请人情况登记表》填写完毕后统一以A4纸打印一式6份,由所在单位写上“经与原件核对,材料属实”字样,并由所在单位科技管理部门盖章,情况登记表中的第48项内容须提供附件材料,以A4纸复印(注:著作类只需复印封面、目录、前三页及封底)1份简单装订成册。

3、 纸质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可行性报告必须在完成网上申报后,报送与电子版内容完全一致的项目申请书(网上提供打印功能)和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2),要求用A4纸打印并简单装订整齐(一式3份),并经各市科技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签章。

四、办理程序

1、申请者通过省科技厅外网(网址:http://www.zjkjt. gov.cn) “科技计划”页面“在线申报”栏的“网上申报系统”,申报“钱江人才计划”。按以下“办事流程图”完成网上申报

2、申请者纸质材料的申报按逐级上报的原则,由各市科技部门商同级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由科技部门统一报省科技厅人事处。

3、项目经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主管处初审、部门联审、厅务会议审定的程序立项。

4、以文件形式下达计划项目。

五、项目申报进程

省人事厅、科技厅将在630前受理项目;  

79月组织专家评审、处室初审和处室联审;

争取10月下达计划。

六、联系咨询电话

人事处、科研处联系咨询电话:8755703687557071

 

 

                                                    

                                                                         人事处

                                                  2007年5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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