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部)、处室: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印发的《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浙教人[2001]407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通知》(浙教人[2001]408号)、《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下半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浙教资中心[200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做好我校2007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我校本次教师资格认定的对象范围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具体是指具有我校教师(含思政)编制但尚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人事派遣人员参照执行)。
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三)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2、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教师申请人员(除具有副教授、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外),应参加教育教学能力的考核或测试。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跨学科申请教师资格的,按非师范类处理;毕业证书上未反映是师范教育类专业的,必须由原就读学校出具书面证明,并加盖学校公章(二级学院证明无效),上报材料时未能出具证明的,按非师范教育类处理。
3、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必须参加浙江省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4、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1955年1月1日(不含)以前出生的可不作要求;1965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中文(汉语言类、对外汉语)教师普通话水平要求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具有高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并被我校聘为教授、副教授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只需具备上述基本条件中第(一)(二)、(三)、(五)款即可。
三、认定材料
(一)教师个人需提供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二寸免冠照三张;
4、学历证书复印件(国外取得的学历,须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国外学历学位认定书》)一份;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一份;
6、《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7、《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一份(具有2007年1月1日以后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的可不进行教师资格认定体检);
8、《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二)专业评审组需提供材料
1、《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见附件4);
2、《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汇总表》一份(见附件5)。
四、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安排
(一)10月29日-11月5日 报名阶段。各二级学院(部)根据文件精神组织教师申请,于11月5日15:00前上报《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名册》(附件1)到人事处。人事处对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结果发放《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有关材料。
(二)11月6日-11月20日 试讲阶段。申请人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学院党总支填写《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专家评议组组织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等工作,思政教师试讲由学校统一组织。
(三)11月21日-11月25日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评议、审查。各二级学院(部)评议组于11月21日前将教师个人材料,评议、考核材料报到人事处。
(四)人事处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专家评议委员会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核准。
(五)相关政策文件请参阅校人事处网站公布的文件:《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通知》、《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与办法(试行)》、《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附件:1、《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名册》
2、《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3、《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4、《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5、《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汇总表》
人事处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