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
在校本部工作的临时用工,已于2007年底根据《劳动合同法》全面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将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形式说明如下:
一、学校经费发放工资的人员,2008年1月至3月的工资由人事处统一发放,社会保险费据实代扣代缴;
二、学校经费支付,原为部门发放工资的人员按原途径办理,应交单位及个人社会保险费请与财务处结算;
三、由部门创收经费发放工资的人员,请部门代扣后将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交财务处结算。
具体缴费情况请见附表
人事处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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