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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工作的通知

2008年12月24日 08:45  点击:[]

 

各二级学院(部)、处室:

为鼓励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做好本职工作,增强会计职业的荣誉感,进一步营造全社会理解会计、关心会计、支持会计的氛围,根据财政部《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试行规定》,浙江省决定对我省从事会计工作满30年的会计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现根据《关于做好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工作的通知》(浙财会字【2008126号)精神,就做好我校有关推荐事项通知如下:

一、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条件

(一)凡在本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满30年,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至今未申领过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现职会计人员。

(二)会计工作年限,指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至20081231止的累计会计工作时间。

(三)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因下列情况曾离开会计工作岗位,除第1项无累计时间限制外,累计时间不超过10年的,可以连续计算:

1.因冤假错案调离工作岗位的;

2.经批准脱产学习的;

3.“文革”期间,因下放劳动等离开财会工作岗位的;

4.因工作调动从事审计、财政、税务、金融、计划、统计、物价等与会计相近专业工作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会计人员,受过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但受处分后,工作表现好并在工作上做出一定成绩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受过刑事处罚的,须报经省财政厅同意,方可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正在接受行政审查或刑事侦查的暂不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二、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程序

(一)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以财政部名义颁发。

(二)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由本人填写《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交本人2寸免冠彩色照1 张,表格先由所在二级学院(部)审核,审核无误后由所在部门填写《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领汇总表》(见附件2)。

(三)二级学院(部)于200915日前将《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表》和《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领汇总表》上报人事处,电子稿发送到szgl@zufe.edu.cn

(四)人事处汇总审查后,,经学校签署意见盖章后报上级部门 。

(五)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由省财政厅统一核发。

 

附件:1.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表

2.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领汇总表

 

浙江财经学院人事处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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