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部)、处室:
现接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通知,予以转发,请相互转告。
附件:《浙江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浙江财经学院人事处
二○○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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