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部)、处室: 现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予以转发,请相互转告。
浙江财经学院人事处
二○○九年六月八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09〕21号
各市、县(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在浙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5号)精神,现将我省200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实务》考试,经考试合格并符合《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专〔2007〕276号)规定的,方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二、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一)全省范围内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从事会计、财税和相应管理工作的在职专业人员,基本符合《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用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分析、判断、处理会计业务的能力和解决会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三)考点统一设在杭州市,考试时间为2009年9月6日(星期日)上午8:30—12:00。
(四)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阅卷后,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考试结果。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
(五)考试报名的具体事项由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另行通知。考试报名前,各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布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各市报考人员名单经当地人事、财政部门审查后统一报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三、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一)评审条件按《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专〔2007〕276号)规定执行。
(二)评审资历计算时间截至2009年12月31日。
(三)考试合格并符合评审(包括破格)条件的人员,应按规定要求向所在市、县(市)财政局报送本人申报材料;经市、县(市)财政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资格审查后,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各县(市)财政局应同时抄报所属市财政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备案;在杭省直单位、部属单位的申报人员经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后统一向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申报,部属单位的申报人员需出具中央部属单位(省级以上)的委托评审函。申报材料应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7天,申报材料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不需经下一级评委会推荐,统一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审核,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提交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在评审会议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从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200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执行评审委员会。
四、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是改革会计专业人员评价方式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人事、财政部门和考试管理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负责,确保我省200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200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计划安排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200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计划安排
时间 |
工作内容 |
负责单位 |
6月下旬至7月下旬 |
各地组织报名 |
省会考办,各市财政和人事部门 |
8月下旬 |
发放准考证 |
省会考办 |
9月6日 |
考试 |
省会考办 |
11月中旬 |
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和名单,发放成绩合格证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
12月上旬 |
部署申报评审工作 |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财政和人事部门 |
12月下旬开始 |
受理申报,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送报材料 |
各市财政和人事部门 |
2010年4月下旬 |
组织高评委进行评审 |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10年5月上旬 |
公布评审结果 |
2010年5月中、下旬 |
总结2008年度考评工作 |
主题词:人事 职称 考评结合 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9年5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