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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2009年09月29日 07:11  点击:[]

 

各二级学院(部)、处室:

根据《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浙教人[2001]407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通知》(浙教人[2001]408号)和《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秋季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浙教资中心[2009]3)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做好我校2009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我校本次教师资格认定的对象范围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具体是指具有我校教师(含思政)编制但尚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通过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教学人员,不纳入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范围。

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三)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2、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教师申请人员(除具有副教授、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外),应参加教育教学能力的考核或测试。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跨学科申请教师资格的,按非师范类处理;毕业证书上未反映是师范教育类专业的,必须由原就读学校出具书面证明,并加盖学校公章(二级学院证明无效),上报材料时未能出具证明的,按非师范教育类处理。

对任教学满3年的教师,二级学院(部)专家评议组可综合其近3年来学评教成绩等教学效果体现采用考核的方式进行。

3、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必须参加浙江省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4、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195511(不含)以前出生的可不作要求;196511(含)以后出生的中文(汉语言类、对外汉语)教师普通话水平要求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具有高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并被我校聘为教授、副教授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只需具备上述基本条件中第(一)(二)、(三)、(五)款即可。

三、认定材料

(一)教师个人需提供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3纸正反面打印或到人事处领取,个人信息情况需由本人填写,任教学科的填写请参照附件7,表中“思想品德鉴定意见”、“身体和健康状况”、“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情况”、“普通话水平”等栏由学院和部门填写,填写标准按证书内容为准);

2、身份证复印件;

3、二寸免冠照3张(2张贴申请表,1张做证书备用)以及照片的电子文档(照片名为身份证号码,大小在20K内,像素为114*156,扩展名为JPG);

    4、学历证书复印件(国外取得的学历,须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国外学历学位认定书》);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6、《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

    7、《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附件6),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在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并由主检医师在体检表上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明确结论。具有2008530以后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的可不进行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但必须由本人到当时体检医院将已有的体检证明请相关医生誊写到《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体格检查表》;

8、《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二)专业评审组需提供材料

1、《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见附件4);

2、《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汇总表》一份(见附件5)。

四、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安排

(一)930-1010  报名阶段。各二级学院(部)根据文件精神组织教师申请,于10101500前上报《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名册》(附件1)到人事处。

(二)1010-20日 试讲阶段。申请人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2)、学院党总支填写《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附件3)、二级学院(部)专家评议组组织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等工作。

从事思政工作人员的试讲由学校统一组织。申请人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中任选一章节做为试讲内容,试讲时间20分钟左右,试讲顺序由申请人提前抽签决定(抽签时间:10121200,地点:行政楼306),试讲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1020-22日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评议、审查。各二级学院(部)评议组于1020日前将教师个人材料,评议、考核材料报人事处。

(四)人事处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专家评议委员会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核准。

(五)相关政策文件请参阅校人事处网站公布的文件:《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通知》、《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与办法(试行)》、《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1、《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名册》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3、《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4、《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5、《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汇总表》

6、《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7、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任教学科对照表

 

 

人事处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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