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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学院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2年07月06日 10:58  点击:[]

       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学院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财院〔2012〕96号

 

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批准,现将新修订的《浙江财经学院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暂行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浙江财经学院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加强师资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国家《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1号)和浙江省历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坚持以业绩、能力、贡献为依据,突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强教师师德、学风建设,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所有教职工。教职工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系列及所归属的学科门类,须符合其任职岗位要求。

第四条 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的任职要求:

(一)专业教师系列: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业教师。

(二)学生思想政治教师系列: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兼任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教学的政治辅导员、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学校主管思想政治工作部门中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校级领导。

(三)专业研究系列:专职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四)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系列:专职从事党务、行政管理及其研究工作的人员。

(五)实验系列:专职从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提供教学实验服务的人员。

(六)工程系列:专职从事大型仪器设备技术维护和技术开发的人员。

(七)图书资料系列:专职从事图书资料管理工作的人员。

(八) 其他系列:专职从事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相应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敬业爱岗,为人师表,积极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第六条 学历、学位要求

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要求,除下列规定情形外,其他均参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1.申报专业教师系列教授资格人员

除艺术、外语、体育学科专业教师外,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须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1周岁至50周岁者,须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年龄在51周岁以上者,须具有本科学历,并进修过4-6门研究生主干课程。2014年起, 年龄在45周岁以下者,须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6周岁至50周岁者,须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年龄在55周岁以上者,须具有本科学历,并进修过4-6门研究生主干课程。

艺术、外语、体育学科专业教师,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须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年龄在41周岁以上者,须具有本科学历,并进修过4-6门研究生主干课程。2014年起, 年龄在45周岁以下者,须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年龄在46周岁以上者,须具有本科学历,并进修过4-6门研究生主干课程。

2012年起,破格申报专业教师系列(体育、艺术、汉语言文学专业、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政治教育课教师除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应具有3个月以上国(境)外进修、访学经历;2014年起,对于在1969年1月1日之后出生,正常申报专业教师系列(体育、艺术、汉语言文学专业、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政治教育课教师除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应具有3个月以上国(境)外进修、访学经历。

2.申报专业研究系列、思政教师系列、教育管理研究系列正高级资格人员

除艺术、外语、体育学科专业教师外,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需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年龄在41周岁以上者,须具有本科学历,并进修过4-6门研究生主干课程。2014年起, 年龄在45周岁以下者,需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年龄在46周岁以上者,须具有本科学历,并进修过4-6门研究生主干课程。

艺术、外语、体育学科专业教师,须具有本科学历,并进修过4-6门研究生主干课程。

2012年起,破格申报专业研究系列(体育、艺术、汉语言文学专业、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政治教育课教师除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应具有3个月以上国(境)外进修、访学经历;2014年起,对于在1969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正常申报专业研究系列(体育、艺术、汉语言文学专业、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政治教育课教师除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应具有3个月以上国(境)外进修、访学经历。

(二) 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申报专业教师系列、专业研究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应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年龄在41周岁以上的,须具有本科学历,并进修过4-6门研究生主干课程。2014年起,年龄在45周岁以下,须具有硕士学位;年龄在46周岁以上的,须具有本科学历,并进修过4-6门研究生主干课程。

2014年起,年龄在45周岁以下,须具有硕士学位;申报其它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应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2014年起,年龄在40周岁以下,须具有硕士学位。

2012年起,破格申报专业教师系列(体育、艺术、汉语言文学专业、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政治教育课教师除外)、专业研究系列(体育、艺术、汉语言文学专业除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应具有3个月以上国(境)外进修、访学经历;2014年起,对于在1979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正常申报专业教师系列(体育、艺术、汉语言文学专业、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政治教育课教师除外)、专业研究系列(体育、艺术、汉语言文学专业除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具有3个月以上国(境)外进修、访学经历。

从2014 年开始,博士或硕士毕业后第一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至少要有6个月或1年以上的助教经历。

(三) 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申报专业教师系列、专业研究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的,应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2014年起,年龄在35周岁以下,须具有硕士学位。

第七条 任职年资要求

(一)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二) 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以博士身份申报的,取得博士学位后须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三)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取得科研成果,到校后承担所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系列要求的相应工作,可以不受任职年限限制,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 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以硕士身份申报的,取得硕士学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2年。

(五) 具有博士学位者,取得学位并工作半年后,经考核合格,可直接确认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视其工作报到时间、毕业时间及学位授予时间确定取得资格时间;除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规定的以考代评的专业技术系列外,其他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一概须经申报评审确定。

(六) 经上级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考核合格后可初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1.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4.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从事专业工作满6个月,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5. 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6个月,可初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 推迟受理专业技术资格申请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当年不受理其专业技术资格的申请,并在规定的任现职年限基础上推迟受理申报。推迟受理申报的情况及推迟年限规定如下:

(一) 申请人受学校行政或党内警告处分者,推迟1年;受到学校行政或党内记过及以上处分者,推迟2年。

(二) 申请人有伪造学历、学位以及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推迟5年。

(三) 申请人有年度考核不合格1次者,推迟1年,但若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推迟3年。

(四) 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凡年度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为E级1次者,推迟1年,但若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E级者,推迟3年;教师教学业绩考核有两次及以上年度为D级者,学校按累计考核为D级年数的折半数(四舍五入)推迟受理年限。

(五) 同一年度同时出现上述(一)至(四)款中各种情形,推迟年限从高计算,但不重复计算。

第九条 申报高校专业教师系列和学生思想政治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取得由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校教师资格证。

第十条 申报人员的岗位培训、外语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进修)等方面的要求均参照省人事厅、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 专业教师系列——教授资格

(一)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研究领域的能力。

(二)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教学业绩、成果达到以下要求:

1. 系统讲授二门以上课程,每学年为本科生讲授不少于一门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

2. 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善于言传身教,注意在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渊博的知识教育影响学生;积极发挥“传、帮、带”的作用,指导青年教师从事教学、科研,指导本科学生或硕士研究生完成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及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等活动。

3.在学科(专业)建设、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学方法研究方面成绩突出。

(三)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科研业绩、成果达到下列第(1)、(2)条中的一条及第(3)条:

(1)主持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主持厅局级科研(教学)项目2项,并参加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2项(排名前二);或参加国家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二)。

(2)获厅局级成果奖二等奖2项(主持);或获国家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五);或获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三)。

(3)在国家一级B类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艺术、外语、体育类专业的申报者在国家一级B类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本款所要求的国家一级B类期刊论文最多1篇可以用1部独立撰写的学术专著或1部作为主编的省部级重点教材或1项已获得批准的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替代。

第十二条 专业教师系列——副教授资格

(一)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教学工作业绩突出,教书育人成绩显著。

(二)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教学业绩、成果达到以下要求:

1.系统讲授二门以上课程,每学年为本科生讲授不少于一门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

2.把育人渗透到教学过程中,关心学生全面成长,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按学校规定有担任班主任、政治辅导员、学生综合导师等学生管理工作的经历。

3. 积极参加专业建设、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观点正确。

(三)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科研业绩、成果达到下列第1、2条中的一条及第3条:

1.主持厅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参加国家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三);或参加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二)。

2.获厅局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主持);或获国家级成果奖1项(排名前五);或获省部级成果奖1项(排名前三)。

3. 在国家一级B类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同时在国家二级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艺术、外语、体育类专业的申报者须在国家二级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本款所要求的国家一级B类期刊论文不可以用出版学术专著、主编省部级重点教材、获得批准的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替代。

第十三条 专业教师系列——讲师资格

(一)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能及时了解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具有较好的教学能力,积极参加专业建设、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二)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教学业绩、成果达到以下要求:

1.系统讲授一门以上本科生课程,承担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组织课堂讨论或指导实验课、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生产实习等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

2.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按学校规定有担任政治辅导员、班主任、学生综合导师等学生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科研业绩、成果达到下列第1、2条中的一条及第3条:

1. 主持校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参加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六);或参加厅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三)。

2.获校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主持);或获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六);或获得厅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三)。

3.在国家二级期刊发表论文1篇,艺术、外语、体育类专业的申报者可为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

第十四 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教授资格

(一)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广博、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书育人成绩显著;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

(二) 工作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成果达到以下要求:

1.系统讲授过一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课程(须列入教学计划),每学年平均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包括党课、团课、就业指导课以及社会实践带队等)不少于36课时,教学效果良好。

2.能结合学生思想特点,通过定期组织专题讲座、开展心理咨询、组织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种方式卓有成效地开展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成绩显著。

3.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作出贡献,积极指导青年教师、政治辅导员的学生教育管理和教学、科研工作。

(三)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科研业绩、成果达到下列第1、2条中的一条及第3条:

1.主持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主持厅局级科研(教学)项目2项;或参加国家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三)。

2.获厅局级成果奖二等奖1项(主持);或获国家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五);或获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三)。

3.在国家一级B类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本款所要求的国家一级B类期刊论文最多1篇可以用1部独立撰写的学术专著或1部作为主编的省部级重点教材替代。

第十五思想政治教育系列——副教授资格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系统的本学科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优良;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

(二)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教学业绩、成果达到以下要求:

1.系统讲授过一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课程(须列入教学计划),每学年平均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包括党课、团课、就业指导课以及社会实践带队等)不少于36课时,教学效果良好。

2.能结合学生思想特点,通过定期组织专题讲座、开展心理咨询、组织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种方式开展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效果显著。

(三)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科研业绩、成果达到下列第1、2条中的一条及第3条:

1.主持厅局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参加国家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四);或参加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三)。

2.获国家级成果奖1项(排名前五);或获省部级成果奖1项(排名前四);或获得厅局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二)。

3.在国家二级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

第十六条 思想政治教育系列——讲师资格

(一)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较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了解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能掌握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方法,能独立地开展学生的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

(二)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教学业绩、成果达到以下要求:

承担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讲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及军训、社会调查等带队工作,参加学生心理咨询活动,每学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0学时(包括党课、团课、就业指导课以及社会实践带队等)。

(三)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科研业绩、成果达到下列第1、2、3条中的一条及第4条:

1. 主持校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参加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六);或参加厅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三)。

2.获校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主持);或获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六);或获得厅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三)。

3.获得省优秀辅导员、省社会实践先进工作者、省优秀社团指导教师、省“挑战杯”竞赛先进工作者、省“两项计划”工作先进工作者、省志愿者工作先进工作者等省级荣誉称号1项。

4.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

第十七专业研究系列——研究员资格

(一)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开创性的研究能力,在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开发研究上有较大的创新和突破;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产生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二)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达到以下要求:

能分析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根据学校需要和学科发展提出本学科研究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或开拓一个新的研究领域;能创造性地解决重大的、关键的研究问题与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实务问题,指导学校重大科研项目或攻关项目;培养出较高水平的硕士研究生或科技人员,或对创新团队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科研业绩、成果达到下列第1、2条中的一条及第3条:

1.主持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参加国家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二)。

2.获省部级成果三等奖1项(主持);或获国家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四);或获省部级成果二等奖1项(排名前三)。

3.在一级B类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本款所要求的国家一级B类期刊论文最多1篇可以用1部独立撰写的学术专著或1部作为主编的省部级重点教材或1项已获得批准的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替代。

第十八条专业研究系列——副研究员资格

(一)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备本学科较深厚的理论基础,在基础理论研究或应用开发研究上有一定的创新或突破,研究成果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社会和经济效益良好。

(二)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达到以下要求:

能运用专业知识创造性地进行研究工作,解决科研工作中较复杂又有较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技术问题;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掌握本研究领域的研究方向,选定有较大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发表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成为创新团队的核心成员;具有指导和培养研究生或科技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科研业绩、成果达到下列第1、2条中的一条及第3条:

1.主持厅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参加国家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三);或参加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二)。

2.获厅局级成果二等奖1项(主持);或获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三)。

3.在国家一级B类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同时在国家二级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本款所要求的国家一级B类期刊论文不可以用出版学术专著、主编省部级重点教材、获得批准的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替代。

第十九条专业研究系列——助理研究员资格,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较好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取得具有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或在推广科研成果中有明显成果。

(二)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达到以下要求:

掌握本学科的研究方法,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制定研究方案,独立地进行研究工作,写出研究报告或科学论文,积极推广科学研究成果,定期报告本人的研究工作,指导初级科技人员工作。

(三)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科研业绩、成果达到下列第1、2条中的一条及第3条:

1. 主持校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参加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六);或参加厅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三)。

2.获校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主持);或获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六);或参加获得厅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三)。

3.在国家二级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第二十条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系列——研究员资格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深厚的高等教育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教育管理研究的前沿成果,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强,管理工作经验丰富,管理工作业绩突出。

(二)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达到以下要求:

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根据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目标任务,设计改革思路,提出创新举措,为学校的教育改革发展提供科学决策依据;能够广泛摄取国内外高等教育管理先进经验和研究成果,对所从事的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积极提出学校管理改革的新思路和新举措,经实践取得显著成效,并对学校管理改革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三)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科研业绩、成果达到下列第1、2条中的一条及第3条:

1.主持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主持厅局级科研(教学)项目2项,或参加国家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三)。

2.获厅局级成果二等奖1项(主持);或获国家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五);或获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三)。

3.在国家一级B类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该条款所要求的国家一级B类期刊论文最多1篇可以用1部独立撰写的学术专著或1部作为主编的省部级重点教材替代。

第二十一 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系列——副研究员资格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系统而坚实的教育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教育管理研究的前沿成果,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较强,管理工作经验丰富;管理工作成绩较为突出。

(二)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达到以下要求:

根据高等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运用国内外高等教育管理先进经验和最新研究成果,对高等教育管理改革进行深入研究,积极提出学校教育管理改革的新思路,经实践行之有效,并对高等学校的管理工作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负责学校某一方面的管理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教育管理工作经验。独立起草过处以上管理条例文件或系部有关管理规章,并下发实施,取得较大成效。

(三)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科研业绩、成果达到下列第1、2条中的一条及第3条:

1.主持厅局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参加国家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四);或参加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三)。

2.获国家级成果奖1项(排名前五);或获省部级成果奖1项(排名前四);或获得厅局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二)。

3.在国家二级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

第二十二条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系列——助理研究员资格

(一)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教育管理和教育研究方面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并能较好的应用于党政管理工作实践,具有较系统的教育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及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了解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

(二) 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达到以下要求:

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具体从事学校某一方面的教育管理工作,起草过有关教育管理工作的文件;在工作中善于开拓创新,所负责的工作富有创造性,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较高,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岗位各项任务。

(三)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科研业绩、成果达到下列第1、2条中的一条及第3条:

1. 主持校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参加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六);或参加厅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三)。

2.获校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主持);或获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六);或获得厅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三)。

3.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

第二十三条实验系列——高级实验师资格

(一)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门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本门业务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组织和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问题的能力。

(二) 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达到以下要求:

在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改进方面,或在引进的技术和设备使用、改造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或在组织实验工作和培养实验技术人员方面又突出的成就,写出过高水平的实验报告。

(三)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科研业绩、成果达到下列第1、2条中的一条及第3条:

1.主持厅局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参加国家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四);或参加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三)。

2.获国家级成果奖1项(排名前五);或获省部级成果奖1项(排名前四);或获得厅局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二)。

3.在国家二级期刊发表论文3篇。

第二十四条实验系列——实验师资格

(一)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与技术,具有独立涉及实验方案,创造实验条件的能力;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 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达到以下要求:

能够对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和排除故障;独立地完成过一定数量的较复杂的实验任务,并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为科研教学工作提供高水平的服务;对改进实验技术取得过较好的成绩。

(三)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科研业绩、成果达到下列第1、2条中的一条及第3条:

1. 主持校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参加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六);或参加厅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三)。

2.获校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主持);或获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六);或获得厅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三)。

3.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

第二十五条工程系列——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

(一)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系统、坚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备开创性的研究能力,全面了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二) 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达到以下要求:

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高级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三)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科研业绩、成果达到下列第1、2条中的一条及第3条:

1.主持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主持厅局级科研(教学)项目2项,并参加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二);或参加国家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二)。

2.获厅局级成果奖二等奖2项(主持);或获国家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五);或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三)。

3.在国家一级B类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同时在国家二级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本款所要求的国家一级B类期刊论文不可以用出版学术专著、主编省部级重点教材、获得批准的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替代。

第二十六条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资格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够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现状、先进信息和现代化管理、经营的发展趋势,并能在本单位专业会议上讲解,具有解决教学科研过程中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

(二)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达到以下要求:

具有解决科研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及为学校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提供决策的能力或能主持学校重大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具有丰富的科研、设计、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实践经验。

(三)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科研业绩、成果达到下列第1、2条中的一条及第3条:

1.主持厅局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负责学校重大项目管理并获得省级以上奖项;或参加国家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四);或参加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三)。

2.获国家级成果奖1项(排名前五);或获省部级成果奖1项(排名前四);或获得厅局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二)。

3.在国家二级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

第二十七条工程系列——工程师资格

(一)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了解国内外本专业技术发展趋势,有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和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能力。

(二) 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达到以下要求:

掌握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和有关标准规定,并能在本单位(部门)专业会议上讲解;能编写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实施;具有从事科技管理和生产工艺技术,制定技术规程、承担工艺设计、设备技术管理、经营等某一方面的实践经验,取得具有实用价值或经济效益的技术成果。

(三)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科研业绩、成果达到下列第1、2条中的一条及第3条:

1. 主持校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参加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六);或参加厅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三)。

2.获校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主持);或获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六);或获得厅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三)。

3.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

第二十八条图书系列——研究馆员资格

(一)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理论水平,在本专业某一个学术领域里有独到见解;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具有承担本专业高层次研究任务的能力,或全面指导、主持业务学习和科研工作的能力,并能提出、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业务问题。

(二) 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达到以下要求:

把握社会需求和有关政策,主持文献信息开发的选题论证、计划和方案的制定并组织指导实施,主持大型书目索引的编制或大型数据库的建设工作,撰写高质量的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或主要参与省级以上专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主持制定文献采编工作条例或规章,精通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文献有序组织理论及方法,组织指导采编工作的开展并担任总审校;或全面主持或指导大型图书馆的读者服务工作,精通文献信息检索的各种方法,综合运用传统手工方法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从事高难度的参考咨询服务;全面主持或指导新技术在图书馆的应用,承担大型系统的项目论证、需求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解答重大的业务技术难题,组织实施图书馆现代信息技术知识的培训。

(三)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科研业绩、成果达到下列第1、2条中的一条及第3条:

1.主持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主持厅局级科研(教学)项目2项;或参加国家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三)。

2.获厅局级成果二等奖1项(主持);或获国家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五);或获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三)。

3.在国家一级B类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本款所要求的国家一级B类期刊论文最多1篇可以用1部独立撰写的学术专著或1部作为主编的省部级重点教材替代。

第二十九条图书系列——副研究馆员资格

(一)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全面掌握图书资料专业的基础理论,并在专业范围内至少在某一方面有专长或较深的造诣,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较好的掌握相关专业方面的理论或技术,并能应用于工作中。

(二) 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达到以下要求:

根据有关政策及社会需求,开发有关专题文献信息,较准确分析、判断文献信息价值及其优劣,独立进行信息加工整理,主持大型书目索引编制工作,撰写较高质量的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或主要参与制定、修订文献资料采访工作条例或规章,较熟练运用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其方法参与专业规范的编制工作,熟悉图书采访、编目工作全过程,协助总审校;或全面主持或指导某项读者服务工作,熟练运用中外文工具书及各种文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从事各类参考咨询服务或用户辅导工作;或参与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工作,承担较大系统可行性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参与解决重大技术难题,主持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指导技术人员进行程序设计和系统维护等。

(三)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科研业绩、成果达到下列第1、2条中的一条及第3条:

1.主持厅局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参加国家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四);或参加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三)。

2.获国家级成果奖1项(排名前五);或获省部级成果奖1项(排名前四);或获得厅局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二)。

3.在国家二级期刊发表论文4篇。

第三十条图书系列——馆员资格

(一)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熟练掌握图书情报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并能在实际工作中灵活应用,掌握图书资料有关工作方法和技能,高质量的独立完成一项或数项业务工作(文献研究、书目编辑、情报收集等),对本校读者、教学、科研和馆藏情况有深入了解,并对某学科有一定的研究。

(二) 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达到以下要求:

参与文献信息开发选题、内容分析及实际开发,参与文献信息编辑工作,撰写提要、文摘、题录和一般性文献信息专题综述;或熟悉藏书和出版发行情况,参与制定、修订文献资料采访工作规章,了解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其方法,熟悉分编工作全过程,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文献整理工作;或主持借阅服务工作,胜任一般性参考咨询,熟练运用主要中外文工具书及文献书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读者服务工作;或参与制定或实施本部门技术工作总体方案;了解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能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承担程序设计和系统维护等。

(三)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科研业绩、成果达到下列第1、2条中的一条及第3条:

1. 主持校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参加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六);或参加厅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三)。

2.获校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主持);或获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六);或获得厅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三)。

3.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

第三十一条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科研业绩成果,若有符合下列情形者,可向学校申请特别受理,由学校组织专家会议研究确定。

(一)任现职以来,其科研业绩、成果达到相应系列层次规定条款中第1条或第2条规定的2倍及以上,但未完全达到第3条规定要求。

(二)任现职以来,其科研业绩、成果达到相应系列层次规定条款中第3条规定的2倍及以上,但未完全达到第1条或第2条规定要成果要求。

(三)任现职以来,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取得其他特别突出的业绩,为学校发展做出了特殊贡献,其综合能力水平与业绩已达到相应系列层次应具备的能力素质及工作业绩要求。

第三十二条本章上述条款所涉各系列初级以下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其他系列各层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参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第四章 破格申报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未完全达到第二章规定的学历、学位、任职年资或国(境)外访学经历条件,但达到第二章其他条款及第三章所规定的条件要求,如果符合本章相关破格申报的条件,可申请学历(学位)、年资、国(境)外访学经历破格申报。

第三十四条 学历(学位)、年资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相应考核需达到下列条件:

(一) 学历(学位)、年资破格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以来,近三年教学业绩考核至少1次为A。对于科研成果、社会贡献特别突出者,近三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也须全部为B。

(二) 学历(学位)、年资破格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任现职以来,近三年年度考核至少一次为优秀。

第三十五条 学历(学位)、年资破格申报者,任现职以来的科研业绩、成果综合条件原则上要求达到相应系列层次专业技术资格正常申报条件的2倍。

国(境)外访学经历破格申报者,任现职以来的科研业绩、成果综合条件原则上要求达到相应系列层次专业技术资格正常申报条件的2倍,如有特殊情况,也可提出。

第三十六条 学历(学位)、年资破格申报,只允许或学历(学位)破格申报,或年资破格申报,一般不允许学历和任职年限双破格申报,也不允许越级破格申报。

第三十七条 学历(学位)、年资、国(境)外访学经历破格申报资格,须由本人提出,阐述破格理由,经学校组织专家会议审议通过。年资破格申报者及未达教育厅相应系列层次最低学历(学位)要求破格申报者,还须报经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核,由教育厅主管部门批准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学历为国民教育序列学历,指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学历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予以承认的学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学位,国外和境外颁发的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方可承认。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涉各类申报人员的年龄计算,从出生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当年年底止。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涉各类申报人员的年资核定,从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当年年底止。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论文,须为申请人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并公开发表在有“CN”、“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著作(含专著、合著、编著、译著、科普读物、文艺作品等)或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非正式出版的论文集(除EI、ISTP等重要索引收录的论文外)上收集的论文均不计。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含科研项目、教研教改项目、精品课程等。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科研成果奖是指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和教学成果奖等国家规定的政府奖项。文艺、新闻、出版类奖项中“五个一工程”、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出版政府奖等按规定可与相应级别奖项等同。

第四十五条 教学和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研究成果和获奖,均视同于相应的科研论文、研究成果和获奖。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涉教学、科研成果等级认定,按成果取得当年学校有关教学、科研成果等级认定相应规定执行。教学、科研成果等级认定中若出现异议,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研究裁决。

第四十七条 1篇国家一级A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可折算为3篇国家一级B类期刊论文;1篇国家一级B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可折算为3篇国家二级期刊论文;1篇国家二级期刊论文,可折算为2篇省级期刊论文。

多篇较低等级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能折算为较高等级学术期刊论文。

第四十八条 独立撰写学术专著1部或作为主编省部级重点教材1部可对应为在国家一级B类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合作撰写学术专著1部(个人承担5万字以上)或参编省级以上重点建设教材1部(个人承担10万字以上)可对应为在国家二级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主编或参编其他公开出版的教材1部(个人承担10万字以上)可对应为省级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音乐、美术作品在本专业学术刊物发表,可对应为论文。前述条款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已获得批准的国家发明专利、新型专利实用可分别对应为国内一级B类刊物、国家二级刊物论文;软件著作权登记可对应为国家二级刊物论文。前述条款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若有主持1项理工类单项科研经费到款额在10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单项科研经费到款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横向课题,可视同达到相应系列层次科研业绩、成果规定条款中的课题(项目)要求;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若有主持1项理工类单项科研经费到款额在5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单项科研经费到款额在25万元及以上的横向课题,可视同达到相应系列层次科研业绩、成果规定条款中的课题(项目)要求。

本条款所述的科研经费,不包括划拨到其他单位的外协经费,也不包括用于为合作方购买仪器设备的费用。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所涉学历、学位、年龄、任职年限、成果数量、成果等级等要求,均指含达到或超过本标识要求。

第五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者,任现职以来应完成的教学工作量要求可作适当调整。

(一) 担任科技特派员、支教、经单位选派挂职锻炼期间,其教学工作量要求全部免除。

(二) 教师脱产培训期间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三) 既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又担任学校中层副职及以上管理职务的“双肩挑”教师,其任现职期间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涉的教学、科研业绩、国(境)外访学进修经历计算期限指:

    (一)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本规定所要求的教学、科研业绩均截止到申报当年的6月30日。

(二) 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担任两年及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本规定所要求的教学、科研业绩计算自其取得博士学位之月起至申报当年的6月30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且以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者除外)。

(三) 本规定所指的国(境)外访学、进修经历为一次性连续获得,不得多次累计,时间计算截止至申报当年的6月30日。国(境)外访学、进修含港、澳、台地区。

第五十四条 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的组织工作,由人事处负责;申报材料中科研成果的审核与等级认定,由科研处负责;教学成果审定和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由教务处负责;其他相关信息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浙江财经学院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暂行规定(试行)》(浙财院〔2009〕110号)同日起废止。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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