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院[2004]163号
为进一步提高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快师资培养和学术梯队建设步伐,促进进修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送条件
1.热爱祖国的教育事业,热爱学校,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师德和进取精神,工作责任感较强。
2.进修内容须与专业建设、学科建设或本岗位工作需要相一致。
3.进修人员一般要在本校工作满一年(专任教师在校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因学科建设需要,经所在部门同意,也可参加在职进修)。
二.进修形式和进修经费
(一)国内进修
1.攻读博士、硕士学位
①鼓励中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尽快改善教师队伍学历(学位)结构。
②考取计划内定向博士研究生、委培博士研究生获学位者,学校全额提供培养经费(指学费、基本住宿费、每学期一次往返交通费)。攻读博士学位只获结业证书者,学校提供三分之一培养费。
③考取硕士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获学位者,学费由学校报销二分之一,脱产期间的住宿费、往返交通费由个人或所在部门承担。
④延长学业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2.访问学者
①鼓励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内重点高校从事访问学者工作,努力提高科研水平。
②申请访问学者的教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优秀讲师,校级及以上中青年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优先考虑。
进修时间一般为3个月至1年。
③经学校同意从事访问学者人员,学校全额提供进修费、基本住宿费,往返交通费由所在部门或个人承担。
3.本科及以下学历在职进修
本科及以下学历在职进修费用自理。
4.上岗培训
①学校为需上岗培训(指岗位培训、普通话培训)教师提供一次培训费,考务费和资料费自理。
②对上级主管部门下达通知的上岗培训或各类短期培训班,学校全额提供培训费(指资料费、住宿费),往返交通费由所在部门承担。
③因工作需要,对经学校同意参加短期脱产业务培训人员,学校提供不超过3000元的培训费。
5.国内其他进修由各部门审定,费用自理。
6.经费独立核算单位的工作人员进修,按规定程序报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其费用由所在单位自理。
(二)国外进修
1.公派出国
①由国家选送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由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
②由学校选送出国进修人员的进修经费(指国际旅费、国外学费、国外生活费等)由学校资助,资助标准参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2.自费出国
①申请者应符合学校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并承担出国留学全部费用。
②自费出国获得国家认定的高一级学位并回校工作者,回国国际旅费由学校报销,进修费按国内同类委培研究生额度报销。不足部分由所在部门或个人承担。
三.进修管理
(一)计划管理
1.各部门要根据学校、二级学院师资、管理队伍建设规划制订年度计划。
2.部门年度计划一定要落实到具体人员,要尽可能多派教师去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有重点地选派教师去国内外著名高校做访问学者。
3.管理人员一般要求进修与教育管理相关的专业。
4.中层干部攻读学位须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同意。
5.各部门于每年12月制订出下年度进修计划,报人事处汇总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二)签约派遣
1.除短期培训外,所有由学校承担费用的进修人员必须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后才可派遣。
2.由学校选派出国进修人员在派出前必须与学校签订《浙江财经学院骨干教师公派出国进修协议书》,交纳保证金,具体保证金额度参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保证金办法执行。
3.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离校前须将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和留学基金委的“保证金收款证明”原件交人事处,按期回校后退还本人。
4.自费出国进修人员要求自费出国进修期满后回校工作的,须与学校签订出国进修协议书。服务期未满者须向学校交纳服务期未满赔偿费,履约回校工作后,赔偿费退还本人。
5.进修人员如违约,其本人应承担责任,并按规定偿还学校支付的培养费和违约金等。
(三)进修考核
1.进修人员考核由所在部门参照在岗人员考核办法考核。
2.脱产进修三个月以上的进修人员在进修前须到人事处办理手续,脱产期间应定期向所在部门汇报学习情况,并以此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进修人员进修结束后须到人事处报到,递交进修总结、成绩单、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等,同时向本人所在部门递交进修总结等材料的复印件。
3.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如有违纪行为,或受退学处理,均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4.出国进修人员回校后,须向所在学院作一次出国进修报告。
四、待遇与服务期
(一)待遇
1.公派出国及国内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工资照发,可照常参加岗位聘任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不脱产进修人员所在部门可酌情减少其工作量,校内岗位津贴照发,脱产进修人员岗位津贴改为发放基础津贴(脱产时间不超过三年)。
2.自费出国人员在进修期间工资、岗位津贴停发。获得国家教育部认定的高级学位后回校工作者,给予相当1—4年的工资额度的奖励。
3.计划内定向博士生学校每月给予资助500元,资助期三年。获博士学位回校工作者,给予引进博士相同的科研资助金,并奖励计划内定向博士2万元,奖励委培博士1万元。
4.由国家公派出国进修人员按时回校工作,学习成果突出,学校给予0.5—1万元奖励。
(二)服务期
1.硕士生毕业回校工作服务期为三年,博士生毕业回校服务期为5年。
2.因个人原因未满服务期要求调离学校者,除交纳未满服务期赔偿费(服务期赔偿费为每年5千元)外,还须偿还学校支付的培养费和脱产期间的工资、津贴等。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由人事处解释。原《浙江财经学院关于教职工进修学习的规定》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