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要求,深入实施“质量立校、科研强校、人才兴校”战略,深化学校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国际化水平,根据《浙江省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浙江财经学院“十二五”(2011-2015年)发展规划》、《浙江财经学院“十二五”人才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特制定《浙江财经学院国际化人才队伍培养计划(2011-2020年)》。
一、指导思想
根据学校“上层次、上水平”发展目标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贯彻国家“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出国留学方针,按照“选拔优秀骨干、派往一流高校、师从知名导师”原则,积极利用国外优质教育资源,重点加强与世界知名高校、国外强势学科以及同类高水平高校的合作,选派一批优秀的学术、教学、管理骨干到海外高校学习研究,开阔国际视野,跟踪学科前沿,学习借鉴国际先进教育教学思想、办学理念、管理经验与人才培养模式,提升师资与管理队伍的跨国文化交流能力与教学、科研、管理创新能力,提高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国际化水平。
二、培养目标
每年选拔55名左右优秀教学、科研与管理骨干,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省部和学校等各类选派渠道赴海外高校学习研究,通过10年有计划成规模海外培养,较大幅度提高学校具有海外留学经历教师在师资队伍中的比例。到2015年,有三个月以上出国(境)访学经历专任教师比例达到30%以上,到2020年达到40%。同时,较大幅度地提高有海外学习交流经历的管理干部比例。
三、培养方式
教学、科研与管理骨干海外进修培养方式分为以下7种:
(一)访问学者。
(二)课程进修。
(三)国家公派汉语教师志愿者。
(四)合作研究(含博士后研究)。
(五)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
(六)短期学术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七)短期管理学习交流。
四、资助类别与期限
海外进修培养资助分为以下5类,资助时间一般为3-12个月。
(一)国家财政资助
具体包括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各类国家与省部级人才工程培养资助、浙江省教育厅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资助等。主要资助出国访学,一般资助期为6-12个月。
(二)社会资金资助
具体包括包氏留学奖学金等,主要资助出国访学,一般资助6-12个月。
(三)国家公派汉语教师志愿者
从事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所有费用由国外相应机构全额支付,时间一般为12个月。
(四)学校资助
具体包括学校重点资助与学校一般资助。学校重点资助主要为出国访学,一般资助6个月;学校一般资助中,课程进修及出国访学一般资助3-6个月,管理骨干短期培训一般资助1-4周,短期学术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一般为1-2周。
(五)特殊情形
有较大培养前途的教师,全脱产赴国外从事国际合作研究(含博士后研究),由国外合作方提供研究经费支持,学校一般不再给予其他经费资助;全脱产赴国外知名大学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经学校批准,可作停薪留职处理,学成归国后重新上岗时,比照享受学校相应层次海外留学人员引进待遇。
五、选派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教育事业,热爱学校,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有良好的思想业务素质,教学科研工作表现突出。
2.研修内容必须与所在学科发展方向一致,并有明确的出国研修计划。
3.具有一定的对外交流能力,外语水平达到国外接受高校对外语的要求。
4.身体健康,能胜任国外学习研究工作。
(二)特殊条件
1.国家财政资助与社会资金资助
按有关资助项目具体要求条件选拔。
2.学校重点资助
(1)入选省级以上人才工程人员;
(2)入选校级学科带头人和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
(3)近三年教学科研业绩特别突出的教师;
学校重点资助人员外语水平须达到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国家留学基金资助选拔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所要求的外语考试)一定的成绩要求,具体分数线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学校一般资助
(1)具有博士学位(外语、艺术、体育学科具有硕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2)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其他青年教师;
(3)从事双语课程教学教师;
(4)从事外语教学教师;
(5)工作表现突出或因特殊工作需要的管理干部。
学校一般资助人员外语水平须达到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国家留学基金资助选拔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所要求的外语考试)一定的成绩要求,具体分数线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经费自理出国进修或从事国际合作研究(含博士后研究)
全职在岗教学科研人员。
六、选派程序
(一)国家财政资助与社会资金资助
按有关资助项目规定程序办理。国家留学基金等国家公派资助的留学项目优先列入学校派出计划。
(二)学校资助
1.对外联系。国际交流合作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负责联系海外培养的接受院校。符合条件的教师也可自行联系进修学校,但联系相关情况须报人事处与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
2.确定计划。人事处会同国际交流合作处根据联系情况,提出学校当年重点资助与一般资助具体派出计划,报送学校领导研究确定后公布。
3.个人申请。根据学校资助派出人员计划,有意向的人员填写《浙江财经学院教职工出国(境)进修培养申请审批表》。
4.部门推荐。所在部门党政领导集体,根据部门队伍建设规划,研究决定推荐人选、确定排名顺序,签署推荐意见交人事处。
5.学校审批。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及学校人才与师资队伍规划,提出拟定派出人员建议名单,报分管校领导确定最终选派人员名单。
6.未入选学校各类派出计划人员,可申请培养费及往返国际旅费和国外生活费自理出国进修,经所在部门同意,由人事处审批确定派出。
七、资助标准
(一)国家财政资助与社会资金资助
享受国家留学基金等国家公派资助或其他社会资助相关待遇外,学校在派出人员规定的出国期限内,享受国家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工资,工龄连续计算,工资照常晋级,奖励绩效工资按相关政策据实享受。
(二)国家公派汉语教师志愿者
享受国家基本工资,工龄连续计算,参加工资正常晋级。
(三)获学校重点资助人员
1.享受国家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工资,工龄连续计算,工资照常晋级,奖励绩效工资按相关政策据实享受。
2.入选学校重点资助派出计划访学教师,国外培养费和往返国际旅费由学校承担90%,个人自理10%;国外生活费,由学校按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90%提供,学成回校后予以报销。如确有实际困难,入选学校重点资助派出计划访学教师经学校审批同意,在办理出国手续时,可向学校预借不超过上述三项费用总额50%的款项。
所在部门可视情况在学科和专业建设经费中予以适当资助。个人自理费用允许在其个人人才工程培养经费或其他项目建设经费中予以报销。
(四)获学校一般资助人员
1.享受国家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工资,工龄连续计算,工资照常晋级,奖励绩效工资按相关政策据实享受。
2.入选学校一般资助派出计划访学教师、管理骨干短期培训人员(不含学校其他因公派出人员),国外培养费和往返国际旅费由学校承担80%,个人自理20%;国外生活费,由学校按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的80%提供,学成回校后予以报销。如确有实际困难,入选学校一般资助派出计划访学教师经学校审批同意,在办理出国手续时,可向学校预借不超过上述三项费用总额50%的款项。
所在部门可视情况在学科和专业建设经费中予以适当资助。个人自理费用允许在其个人人才工程培养经费或其他项目建设经费中予以报销。
(五)申请出国经费自理访学人员
1.享受国家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工资,工龄连续计算,工资照常晋级,奖励绩效工资按相关政策据实享受。
2.国外培养费、往返国际旅费和国外生活费自理。所在部门可视情况在学科和专业建设经费中予以适当资助。个人自理费用允许在其个人人才工程培养经费或其他项目建设经费中予以报销。
(六)赴国外从事国际合作研究(含博士后研究)
教师赴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从事国际合作研究(含博士后研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如能按时回校工作,学习成果突出,学校给予1万元科研启动资金奖励。由学校选派到大学排名世界前100名的留学人员,如能按时回校工作,学习成果突出,学校视情况给予0.5-1万元科研启动资金奖励。
八、其他费用
(一)国家公派出国(出境)人员须参加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外语水平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其考务费由学校支付。
(二)国家公派出国(出境)人员的外语培训费用由学校支付80%,培训所需资料费自理,学校支付一个往返杭州至培训地点的国内旅费。
(三)出国(出境)人员体检费、签证费、国内旅费、手续费等其它费用由个人承担。
九、管理和考核
(一)入选学校各类派出计划人员,学校资助派出留学资格保留二年,入选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学习计划,否则留学资格自动取消。因个人原因未在有效期内执行学习计划而导致资格作废人员,五年内学校不再受理其资助出国进修申请。
(二)派出人员出国前须与学校签订《浙江财经学院学术骨干出国进修协议书》,并交纳保证金,保证金金额按照国家公派标准执行,出国人员按期回校工作后,全额返还保证金,并须在学校工作2-5年。具体服务期期限及未满服务辞职或调离学校等有关事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派出人员按期回国后,应向所在部门提交结业证书(证明)、进修总结、科研成果等有关材料,同时须在所在部门作一次出国进修情况及研究工作成果报告。
(四)各所在部门负责做好回国人员留学期间工作考核,并及时将派出人员的结业证书(证明)、进修总结、科研成果等有关材料及考核结果报人事处。
十、其他有关事项
(一)全球大学排名参照英国《泰晤士报》世界大学排名榜执行。
(二)学校将有针对性的对选派出国的教师组织英语培训。
(三)没有留学经历的学术骨干、双语课程教师优先选派。
(四)已资助出国进修6个月以上人员,原则上应回校工作满4年后,才能申请再次公派出国,已资助出国进修3-6个月人员,原则上应回校工作满3年后,才能申请再次公派出国。
十一、本办法(计划)自发布之日实施。《浙江财经学院选派骨干教师出国进修暂行规定》(浙财院[2004]164号)同日起废止。
十二、本办法(计划)由人事处、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