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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教职工进修实施办法

2011年11月04日 13:58  点击:[]

为进一步提高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快师资培养和学术梯队建设步伐,促进教职工进修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进修原则

1.“三结合三为主”原则:即国内、国外相结合,以国内为主;在岗、离岗相结合,以在岗为主;定向、委培相结合,以定向为主;
    2.
突出重点、按需培训、注重实效原则;

    3.
权利与义务相对称原则。

二、选送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校,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师德和进取精神,工作责任感较强;

2.进修内容须与专业建设、学科建设或本岗位工作需要相一致;

3.年度考核结果必须合格;

4.进修人员一般要在本校工作满一年,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5.符合学校审定的部门年度进修计划。

三、进修形式和进修经费、奖励

(一)国内进修

1.教学科研人员攻读博士学位

1)教学科研人员是指我校具有高校教师资格、应聘于教学科研岗位的在职在编教师;

2)学校鼓励教学科研人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以改善教师队伍的学历(学位)结构;

3)考取计划内定博士研究生、委培博士研究生获学位者,学校提供相应培养经费,具体包括:委培博士研究生学费(最高报销限额为3万元,),基本住宿费(每学年最高报销限额为1200元),每学期一次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与交通费均限报三学年);上述所有费用,均须在取得博士学位后报销,学费可在考上时暂借50%(最高限额1.5万元);

4)考取计划内定博士研究生的教学科研人员,读博期间,学校每月给予资助500元,资助期为三年,但若最终不能正常毕业,只获结业证书的,学校所给予的资助须全数退回;

5)获学位者,计划内定博士学校资助科研启动金2万元,委培博士学校资助科研启动金1万元;

6不能正常毕业,只获结业证书的,读博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2.非教学科研人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1)非教学科研人员是指我校上述教学科研人员以外的在职在编其他人员;

2)在我校工作满六年且表现优秀的非教学科研人员,经所在部门及学校同意可报考在职博士研究生;

3)经学校审批同意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非教学科研人员,读博期间,保留其工作岗位,允许最长不超过1年半时间脱产学习,脱产学习期间,享受基本工资,但不享受校内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

4)经学校审批同意在职攻读博士获学位的非教学科研人员,学校资助50%学费(最高限额1.5万元),其他费用自理;学校资助的学费须在取得学位后报销;不能正常毕业,只获结业证书的,所有费用须自理;

5)未经学校同意报考在职博士研究生的非教学科研人员,须办理辞职手续,聘用合同未到期的,应按聘用合同规定交纳相应的违约金。

3.攻读硕士学位

1)学校鼓励教职工在职在岗攻读硕士学位,需脱产攻读硕士学位的非教学科研人员,应办理辞职手续,工作合同未到期的,应按合同规定交纳违约金;教学科研人员若确属学科、专业建设急需,且不影响学院工作安排,经所在部门同意,人事处审核,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允许2-3学期脱产学习;

2)申请在职在岗攻读硕士学位者需在本校工作满两年;

3)经学校审批同意在职在岗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取得硕士学位后,学校予以报销50%学费(最高限额1.5万元),对取得艺术、外语、体育、软件工程等特殊类别硕士学位的教职工,允许报销学费总额的2/3(最高限额2万元)。

4.进修本科及以下学历

教职工进修本科及以下学历,须要求在职在岗,费用自理。

5.访问学者

1)鼓励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内重点高校从事访问学者工作,努力提高科研水平;

2)申请访问学者的教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优秀讲师,校级及以上中青年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优先考虑;

3)进修时间为3个月至1年;

4)经学校同意从事访学人员,学校全额提供进修费及基本住宿费,往返交通费由所在部门或个人承担。

6.博士后

1)申请在职在岗作博士后者,经二级学院同意,校人事处审批,博士后工作期间按教职工正常工作量要求考核,工资、津贴及福利等待遇照发,若未完成正常工作量,酌情扣发一定比例校内津贴;

2)如确系学科、专业建设需要,且不影响学院正常工作开展,可以申请在职脱产作博士后,但须经二级学院同意,由人事处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脱产期间,学校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工作岗位,但停发所有工资、福利、津贴,待博士后出站回校工作后恢复;

3)博士后进站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博士后工作期间的所有费用自理。

7.进修研究生主干课程

本科毕业教师晋升职称及岗位工作需要,须进修4-6门研究生主干课程,采用业余进修方式,费用自理。

8.上岗培训

1)学校为需上岗培训(指岗位培训、普通话培训)教师提供一次培训费,考务费和资料费自理;

2)对上级主管部门下达通知的上岗培训或各类短期培训班,学校全额提供培训费(指资料费、住宿费),往返交通费由所在部门承担;

3)因工作需要,对经学校同意参加短期脱产业务培训人员,学校提供不超过3000元的培训费。

9.国内其他进修由各部门审定,费用自理。

10.经费独立核算部门的工作人员进修,参照学校相应政策执行,按规定程序报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其费用由所在部门自理。

(二)国外进修

1.公派出国

1)由国家选送出国留学人员的经费,由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

2)由学校选送出国进修人员的进修经费(指国际旅费、国外学费、国外生活费等)由学校资助,资助标准参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2.自费出国

1)申请者应符合学校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并承担出国留学全部费用;

2)自费出国获得国家认定的高一级学位并回校工作者,回国国际旅费由学校报销,进修费按国内同类委培研究生额度报销,不足部分由个人自理。

四、进修管理

(一)计划管理

1.各部门要根据学校、二级学院师资、管理队伍建设规划制订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1月份制订出本年度本部门教职工进修计划,报人事处汇总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2.教学部门年度培训计划要求落实到具体人员,要有计划地派教师去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有重点地选派教师去国内外著名高校做访问学者;

3.中层干部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须事先同时向学校组织部、人事处递交申请,经学校党委会批准同意;

4. 同一人员两次进修必须有一定的间隔时间,脱产进修原则上要求间隔四年,不脱产进修原则上要求间隔两年。

(二)签约派遣

1.除短期培训外,所有由学校承担费用的进修人员必须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后方可派遣;

2.由学校选派的出国进修人员在派出前必须与学校签订《浙江财经学院骨干教师公派出国进修协议书》,交纳保证金,具体保证金额度参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保证金办法执行;

3.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离校前须将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和留学基金委的“保证金收款证明”原件交人事处,按期回校后退还本人;

4.自费出国进修人员要求自费出国进修期满后回校工作的,须与学校签订出国进修协议书;

5.进修人员如违约,其本人应承担责任,并按规定偿还学校支付的培养费和违约金等;

6.出国进修人员确因学业原因需延长进修期限,须提前3个月凭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超过6个月不归者,作自动离职处理,出国保证金、服务期未满补偿费不再退还本人。

(三)进修考核

1.进修人员考核由所在部门参照在岗人员考核办法考核;

2.脱产进修三个月以上的进修人员在进修前须到人事处办理手续,脱产期间应定期向所在部门汇报学习情况,并以此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进修人员进修结束后须到人事处报到,递交进修总结、成绩单、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等,同时向本人所在部门递交进修总结等材料的复印件;

3.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如有违纪行为,或受退学处理,均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4.出国进修人员回校后,须向所在学院作一次出国进修报告。

五、待遇与服务期

(一)待遇

1.公派出国及国内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工资照发(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可照常参加岗位聘任和专业技术资格晋升。不脱产进修人员校内岗位津贴照发,脱产进修人员脱产期间校内岗位津贴只发放基础津贴(脱产时间不超过三年);

2.自费出国人员在进修期间工资、岗位津贴停发,获得国家教育部认定的高一级学位后回校工作者,给予相当14年的工资额度的奖励;

3.由国家公派出国进修人员按时回校工作,学习成果突出,学校给予0.51万元奖励。

(二)服务期

1.国内进修:

1)攻读学位者

①获学校资助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须与学校签订五年服务期合同;

②获学校资助取得博士学位的非教学科研人员,须与学校签订三年服务期合同;

③获学校资助取得硕士学位人员,须与学校签订三年服务期合同。

2)其他学校资助进修学习人员

①进修时间为3个月至6个月的人员,须与学校签订一年服务期合同;

②进修时间为6个月至1年的人员,须与学校签订二年服务期合同。

2.国外进修:

1)进修时间为3个月至6个月的人员,须与学校签订二年服务期合同;

2)进修时间为6个月至1年的人员,须与学校签订三年服务期合同;

3)出国进修人员获得学校资助金额超过5万元者,须与学校签订五年服务期合同。

3.获学校资助进修人员若与学校签订有多份涉及服务期约定合同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在执行中须累加;

4.申请进修人员经学校批准并获得资助名额后,如果因主观原因无法完成学业或放弃进修机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次年起的五年内不再享受本办法中规定进修待遇;

5.因个人原因未满服务期要求调离学校者,除交纳未满服务期赔偿费(服务期赔偿费为每年5000元)外,还须偿还学校支付的培养费和脱产期间的工资、津贴、福利等;

6.教职工未满服务期调离学校或辞职等,必须承担以下经济责任:

1)按比例向学校退还进修的费用,退还数额按以下方式计算:学校为进修人员提供培养费数额÷规定服务月数×未满服务月数;

2)按比例向学校退还脱产进修期间的工资及学校为其个人所缴纳的福利等各项费用,退还数额按以下方式计算:上述费用÷规定服务月数×未满服务月数;

3)向学校支付的违约金按以下公式计算:每年5000元÷12×未满服务月数;

4)与学校签订有多份涉及服务期约定合同的,按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确定其未满服务月数及相应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六、办理程序

(一)所有培训进修人员在培训前须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登记和签订培养合同;

(二)国内培训进修人员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浙江财经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申请表》(可在人事处网页上下载),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审核,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才能实施培训计划,未经申请并获学校批准而自行报考参加培训的人员,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的所有待遇;

(三)出国留学人员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需提供国外机构的邀请函或录取通知书(英文、中文复印件),并由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办理出国手续。

七、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具体解释。原《浙江财经学院教职工进修实施办法》(浙财院〔2004163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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