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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工作指南

2017年02月22日 15:53  点击:[]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规定,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可享受相应的探亲待遇(探亲假、探亲路费保险),由于学校实行寒暑假制度,因此教职工探亲不再另外安排假期,但可按规定报销来回路费。

(一)符合探亲的条件

1.工作满一年的未婚教职工,与父母不居住在一起的,又不能节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2.工作满一年的已婚教职工,与父母不居住在一起的,又不能节假日团聚的,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3.工作满一年的已婚教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的待遇。

(二)探亲路费报销标准

1.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和职工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由学校参照规定标准予以全额报销。

2.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参照规定标准,以本人当年岗位工资为基数,30%以内部分由本人承担,超过30%部分由学校予以报销。

(三)往返车船费参照标准

1.乘坐火车的,一律按硬座票价报销,女职工年满50周岁,男职工年满55周岁可按硬卧票价报销。

2.乘长途汽车的,凭票据按实报销。

3.乘飞机的,按火车硬座或硬卧价报。

4.教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原因,中途转车并在中途地点住宿的,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住宿费,最高不超过100元。

5.乘动车仅限上海车票,其它一律不报。

(四)相关说明:

1.父母是指自幼抚养本人长大,现在由本人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2.大学毕业参加工作,上半年转正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次年享受探亲待遇。硕士、博士研究生参加工作后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3.结婚、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

4.已婚探父母的,若结婚当年已享受过探亲待遇的,期限从第二年开始计算。

5.离休干部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退休教职工不享受探亲待遇。

【办事流程】

1.按计财处要求整理好原始凭证张贴单并在经办人一栏签字(报销金额可暂不填写,由计财处审核具体报销金额);

2.持审批的《浙江财经大学教职工探亲报销申请表》及原始凭证到人事处审批和登记报销资格;

3.经审核如符合报销资格的,持《浙江财经大学教职工探亲报销申请表》和整理好的发票到计财处报销大厅办理。

4.集中办理时间基本上在每年3月份和10月份,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受理地点】行政楼304 【联系人】吴云清 【联系电话】87557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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